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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处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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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协会秘书处的管理监督、内部运转和工作流程,提高执行效率,推动协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四川省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制度参考文本(2023年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以及本协会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协会秘书处是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决议决定事项的执行机构。

第三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协会的日常运行、组织建设、会员服务和财务管理等工作以及业务活动开展、宣传和维权等,承办理事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秘书长是协会秘书处负责人,在理事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章程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组织落实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要求,以及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的决议和决定,向秘书处下达工作指令,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并进行检查监督。

(二)领导秘书处的工作,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协会研究院、咨询公司、专家委员会等各内设机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专家委员会和各内设机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会同有关单位商定协会出任研究院、咨询公司等机构有关负责人名单,经理事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理事会决定。

(四)受理事长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对外可代表本协会发布、通报情况、签约等。

(五)根据理事会决定的薪酬管理办法,决定秘书处内设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及薪资标准、福利待遇,会同有关合作单位商定研究院、咨询公司团队建设及员工的聘用。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条 协会秘书长不定期向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议汇报工作,或应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议要求做专项工作汇报。秘书长应严格执行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议的决议决定,接受监事会的工作监督。

第六条 协会秘书处设常务副秘书长1名、专职(坐班)副秘书长3-5名,根据工作需要设5-7名兼职副秘书长。副秘书长是秘书长的工作助手,在秘书长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可实行专职副秘书长轮值坐班制度,协助秘书长负责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秘书处下设办公室、发展研究部(发展研究院)、会员管理部、投资融资部、成果转化部、咨询服务部(工程咨询公司)、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等,承办秘书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含秘书长、专兼职副秘书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九条 协会秘书处设立党支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积极开展党组织活动,发挥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的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条 协会秘书长和秘书处全体工作人员要主动接受监督,提高服务效率,提升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 协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理事长应努力为秘书处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满足秘书长的合理工作要求,维护秘书长和秘书处全体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本协会章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