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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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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有效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增强协会诚信自律,提高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能力,确保监事会依法独立、有效行使监督权,根据《民法典》《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四川省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制度参考文本(2023年版)》和登记管理机关有关政策,以及本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协会监事会应当依法、依据协会《章程》行使监督权,并对协会重大决策及相关重要活动承担监督指导义务。

第三条 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连任不超过两届。监事会监事不超过9名,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2名,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四条 协会监事的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护协会宗旨,遵守协会章程。

(二)热心协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坚持原则、公正廉洁。

(四)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五)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理事的近亲属或与协会有利益关联的人员和协会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分别选派,也可在会员单位、协会从业人员或党组织及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进行。

第六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三)监督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履职履责情况,对严重违反章程或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四)有权依法依规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有关职能部门反映协会违法违规情况。

(五)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六)监事不得与协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七)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八)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七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职责:

(一)遵守章程,忠实履行职务。

(二)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三)列席理事长办公会议。

(四)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依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但每年不得少于2次。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会议作出的决议须超过全体监事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主持,必要时邀请理事会有关人员参会。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要有专人做好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监事审阅、签名。必要时,应将讨论和研究的问题向协会理事长、法定代表人或理事会及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条 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或协会章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监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监事会会商党组织后实施。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本协会章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