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协会理事会规范管理和有效运行,切实履行好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赋予理事会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四川省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制度参考文本(2023年版)》和登记管理机关相关政策,以及本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协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理事人数最多不超过33人,且不超过1/3的会员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成员人数出现空缺,低于本届理事初始总数1/3时,须按照程序进行补选。经会员大会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理事不在协会领取薪酬。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当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报理事会备案。
第三条 协会理事会坚持党的领导,在各项工作中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推动协会依法依规,依据章程规定开展业务活动、实现宗旨使命。支持加强党的建设、开展党的工作,接受党组织监督。
理事会实施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变动、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应当充分听取党组织意见,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第四条 理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被选举为协会负责人的权利,对议决事项提出质疑或反对意见的权利。
(二)在理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对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
(三)查阅理事会记录和协会财务会计报告,提出质疑并要求作出说明和限期整改。
(四)调阅档案、文件或约见协会工作人员了解情况,查询或调查协会的专项工作。
(五)联合1/2理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
(六)理事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理事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章程,遵从会员大会、理事会作出的决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协会及理事会的利益,不得利用在协会的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挪用协会财产,不得从事损害协会利益的活动。
(二)为协会协调、链接资源,帮助筹集公益资金、申报公益项目、加强队伍建设,促进协会及理事会健康有序发展。
(三)仔细审读协会的财务报告,谨慎决策重大业务活动计划,积极为协会的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保守秘密,未经理事会许可,不向外发布事关协会核心利益的信息,维护协会社会形象。不与协会发生违规关联交易或履行关联交易公开义务。
第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六)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等,领导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内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决定协会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决定协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协会的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由协会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理事长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遵守章程,忠实履行职务。
(三)组织研究协会的发展目标、方针和发展战略。
(四)按照权限和程序决策,做到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
(五)自觉接受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
(六)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十一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决定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拟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经理事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理事会审批。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经理事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理事会审批。
(四)协调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以及财务负责人,经理事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七)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委托副理事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协会有1/5以上的会员或有1/2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临时会议召开前应书面通知全体理事,通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等。
第十三条 理事会以会议形式行使职权,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方式表决并形成决议。涉及人事、章程修改、终止等重要事项的议题,应采用票决制。但表决事项如与理事有重大利害关系时,该理事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表决。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协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理事会议的届次。
(二)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持人。
(三)出席理事名单。
(四)会议议程。
(五)理事发言要点。
(六)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第十六条 协会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长列席理事长办公会会议。
第十七条 协会有1/5以上的会员或1/2以上的理事联名,可以提议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罢免提议应当书面提出罢免理由,提交理事会表决,须有全体理事会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可罢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理事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第十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相关部门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本协会章程或严重失职的负责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可以提出罢免建议。罢免建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理事会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提议下,对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提起罢免动议。罢免动议如无全体理事的2/3以上实名投票反对,则视为通过。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有权对理事会罢免动议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本协会章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