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协会会员大会工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四川省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制度参考文本(2023年版)》、登记管理机关有关政策和本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协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
第三条 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协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监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九)决定名称、业务主管单位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六条 会员大会每4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30%以上的会员或1/2以上的理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第七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由过半数以上到会会员同意方可通过;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协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的2/3以上表决同意通过。
第八条 协会秘书处须在会员大会召开的15日前,将大会的主要议题、会议时间、地点通知各会员单位和会员本人。
第九条 协会理事会及秘书处应当公正、合理地安排会员大会会议议程和议题,确保参会会员能够对每个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和议决。未经理事会讨论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在会员大会上表决。会员大会采用现场表决方式,涉及人事、章程修改、终止等重要事项的议题,应采用票决制。
第十条 协会秘书处对会员大会所议事项的决定应在7日内制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一条 协会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时,会费标准(含个人和单位会员)设置不超过四个档次。会费应用于直接服务会员的有关事务,不得挪用或变相用于其他事务。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本协会章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