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动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好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四川省社会组织内部管理制度参考文本(2023年版)》和有关党规制度、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本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协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建立党组织,建立党员名册,开展党的工作和党的活动,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党组织队伍。
第三条 鼓励支持党组织负责人通过法定程序兼任协会的负责人。党组织应加强党组织书记后备队伍建设,注意将优秀党员纳入党组织书记后备人才培养。
第四条 党组织负责人应列席理事会议和理事长办公会议,对会议议决事项进行指导、监督。协会要依法依规依据章程处理党组织对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的意见或建议。
第五条 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协会换届选举或变更负责人时,应先征求党组织意见并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六条 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协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
第七条 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八条 协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党的基层组织基本任务,积极落实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会员单位等职责,突出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引领,建立依法自治、按照章程运行、理事会为决策机构的法人治理机制,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发挥积极作用。
第九条 本制度经党组织和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和党组织负责具体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本协会章程执行。